北京凯恩梅格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一批设备公开征询竞价公告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25日作出(2024)京01破申110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北京凯恩梅格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恩梅格公司或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10月17日作出(2024)京01破530号决定书,指定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北京凯恩梅格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现对凯恩梅格公司的液相色谱仪、岛津紫外等一批设备(“标的物”,详见下文描述),进行公开征询竞价。
一
标的物基本情况
本次公开征询竞价标的物情况如下(具体以现状为准):



二
竞价及交易流程
(一)报价人条件
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均可参加报价,法律法规对买受人资格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二)实地看样
意向购买人可以向管理人进一步了解标的物状况,或向管理人预约进行实地看样和检验。意向购买人提交报价函即表示报名人员了解并认可标的物全部现状。
(三)作出报价
报价以书面的方式作出。意向购买人应向管理人提交以下材料:
(1)报价函(见附件);
(2)意向购买人是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意向购买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购买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
上述材料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自然人本人签字确认。
(四)报价期限
报价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意向购买人请于报价期限内向管理人报价。
(五)确定最终买受人
报价期限届满后,管理人将公示全部报价主体和报价金额。报价最高者为最终买受人。如报价最高者多于一人,管理人将组织意向购买人再次磋商竞争并确定最终买受人。
(六)与买受人签订购买协议
管理人将与最终买受人签订《购买协议》,双方按签订的《购买协议》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七)移交资产
最终买受人应当在收到管理人付款通知书3日内支付全部款项,款项支付完毕后,管理人配合办理移交。不接受分期付款。
三
报价须知(请务必仔细阅读)
1. 意向购买人的报价须高于268,550.00元。等于或低于该价格的,报价自动失效。
报价不包含任何其他费用,只是标的物的对价。
2.标的物均以实物现状为准,管理人不承担标的物的任何瑕疵担保责任。请意向购买人在报价前审慎考虑后再作出是否参与报价的决定。购买人一旦参与报价,即视为对标的物实物现状完全了解并确认,责任自负。
3. 标的物目前在第三方处进行保管。管理人将配合意向购买人协调视频看样或现场看样或检验,意向购买人自行负担看样或检验过程中产生的任何费用,管理人或第三方保管人不承担因此产生的任何费用。
4. 如需现场看样,检验前,意向购买人需向管理人账户交付10万元保证金。报价期限内,10万元保证金将保留在管理人账户中暂不退还。
意向购买人不得损坏标的物及标的物存放地内非凯恩梅格公司所有的资产,否则须承担赔偿责任。若意向购买人未对看样过程中造成存放地及他人财产的损毁进行赔偿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若保证金不足以支付对标的物及第三方财产造成的损害赔偿,意向购买人应承担超出部分的赔偿责任。
如最终成功竞得标的物,买受人的保证金自动转为价款,其他未竞得标的物的意向购买人的保证金无息退还。
管理人账户信息
账户名:北京凯恩梅格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开户行:中信银行北京三元桥支行
账 号:8110701011502897689
5. 此次公开征询竞价系管理人为推进案件程序所发布,本公告不构成要约,也不构成要约邀请,管理人不对此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管理人有权随时终止询价工作。
6.本公告所涉标的物的实际品质、数量等以现场实物及实际为准,确定成交后不得以标的物的名称、型号、质量等问题为由,拒绝受领交付。
7. 管理人发出付款通知之日为标的物风险转移之日,请最终买受人务必及时付款并办理接收。由于最终买受人不能及时付款或接收导致的损失,管理人有权向最终买受人主张。
8. 如标的物由于不确定因素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管理人未能掌握的情形等原因致使处置标的物不能如期交付的,管理人概不承担相关责任。
9. 公告中记载名称等与现场实物或实际登记可能存在差异,如有不符,不影响成交关系和成交价格。买受人已在看样或检验过程中对标的物的实际情况予以确认,交付中不再对此进行检验。看样或验货后,买受人不得以标的物的实际情况问题为由,拒绝受领交付。
10. 成交后,买受人自行负担运费及其他一切费用,管理人或第三方保管人不承担任何费用。
管理人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迎
联系电话:13261611883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区3号楼
北京凯恩梅格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