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太合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破产重整案招募意向重整投资人的公告

北京太合嘉园

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破产重整案

招募意向重整投资人的公告

2022年8月1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中院”)作出(2022)京01清申17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北京太合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太合嘉园公司”或“债务人”)强制清算一案,并指定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担任清算组。

后因强制清算过程中发现太合嘉园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且无法与全体债权人协商一致制作有关债务清偿的方案。2023年6月30日,一中院作出(2023)京01破申59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太合嘉园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清算组担任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2024年6月17日,一中院作出(2023)京01破2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太合嘉园公司进行破产重整。

为有效整合破产企业资源,实现财产价值最大化,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现面向社会公开招募意向重整投资人,现将本次招募和遴选事宜通告如下: 


债务人的基本情况


(一)工商登记信息

名称

北京太合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1270023262X8

住所

北京市通州区经济开发区东区科海大道116号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魏虹

注册资本

5000万元人民币

登记机关

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范围

房地产开发,销售商品房项目范围内的高尔夫球练习场,网球场,休闲健身俱乐部餐饮、娱乐、商品部,会员公寓、别墅等的开发建设、经营销售。

经营期限

1999年9月27日至2019年9月26日

股东

北京弘久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持股51%)、太合诚信投资有限公司(持股19%)、北京首农东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股30%)

(二)主要资产

债务人名下的主要资产为26幢未出售房屋(含地下库房)及247套车位所有权、5辆机动车、若干固定资产等,另有部分或有资产,具体情况如下(实际应以意向重整投资人调查结果为准):

1.房屋(含地下库房)及车位

该部分财产已被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四中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申请人为抵押权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现变更为杭州喆荑科技有限公司。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北京四中院委托北京国地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其下述资产进行了价值评估。该机构于2022年10月24日出具编号为GD2022-160-SF38的《涉执房地产处置司法评估报告》载明,对下述产权证载面积,确定在设定为高档装修条件下于价值时点2022年8月15日的房地产市场价值为人民币194205.71万元。

权利人

坐落

用途

套/个数

建筑面积(㎡)

北京太合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东风南路58号院1号楼、2号楼、3号楼(系原朝阳区东四环北路7号的3#、2#、1#住宅楼)、4幢

住宅

26

9441.64

地下车库

247

10385.13

地下库房

35

3580.59

合计

-

23407.36

注:上述评估报告载明,本项目已于2002年11月29日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于2014年12月30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别于2007年9月11日、2012年12月21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于2015年6月6日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其中地上1层住宅及地下均未办理预售证,且目前预售证已过期);未取得《不动产权证》。

2.货币资金

当前管理人归集到货币资金约为人民币1800万元(存在变动可能性,且需预留部分资金用于继续执行职务工作)。

3.其他资产

另有5辆京牌机动车(包含4辆小型轿车、1辆小型普通客车)、沙发卫具等固定资产。

4.或有资产

(1)2023年10月,管理人以诉讼代表人的身份提起诉陈宗冰、张梦薇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以追收破产财产,一审判决判令两被告支付太合嘉园公司购房款14,125,062元及相应利息。现对方已经提起上诉,该案存在胜诉取得或有资产的可能。

(2)2023年10月,管理人以诉讼代表人身份提起诉北京盛世德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京豫建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两案,请求解除合同、返还不动产(价值约5000万元,存在以房抵债之情形)。该两案尚在审理期间,存在胜诉取得或有资产的可能。

(3)2023年10月,管理人以诉讼代表人的身份提起诉杨臻博、邢如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判令邢如瑞支付太合嘉园公司200万元。现对方已经提起上诉,该案存在胜诉取得或有资产的可能。

(4)2024年4月,管理人以诉讼代表人身份提起诉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请求确认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欠付房租、水电费约500万元。该案尚在审理期间,存在胜诉取得或有资产的可能。

(5)2024年6月,管理人以诉讼代表人身份提起诉黄大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请求判令黄大焜支付欠款及利息约154万元。该案已于6月初立案,存在胜诉取得或有资产的可能。

(6)业主孔婕尚欠付太合嘉园公司购房款500万元,业主胡冰尚欠付购房款511万元。若该两户业主不支付购房款,管理人将与之解除购房合同、将该两套不动产归集为债务人资产,同时依法将其已支付的购房款约8000万元确认为债权(消费型购房户)。

太合嘉园公司可能存在管理人尚未掌握的其他资产,后续如经确认,将依法予以归集。

5.评估情况

如前所述,北京四中院曾委托北京国地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太合嘉园公司第一项资产也即核心资产进行价值评估,该机构于2022年10月24日出具评估报告。且报告载明“使用期限或评估结果有效期自评估报告出具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截至日前,该评估报告已过期。

为更好确定太合嘉园公司资产价值、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管理人拟对太合嘉园公司整体资产或上述第一项资产进行评估或询价,最终结果以有权机关的报告为准。

(三)主要负债

1.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经管理人对已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初步统计对外负债总额约人民币24亿元(其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约0.17亿、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约6.65亿、职工债权约0.08亿、税款债权约9.8亿、普通债权约7.3亿),且当前仍陆续有债权人提交申报材料。另有账面记载但经管理人通知后仍未申报的债权约5.3亿元及管理人初步审核后不予确认但不排除诉讼可能性的债权约18.8亿元。本公告发布之后,部分数据可能有所变化。实际负债情况应以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无争议债权金额为准。

2.管理人特别提示,意向重整投资人在了解太合嘉园公司负债规模并测算投资金额时,应最终以债权人会议核查并经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金额为准,并需注意可能存在尚未申报的债权,即存在最终确定的负债规模出现波动之可能。

(四)其他注意事项

1.因债务人营业执照过期、预售证过期,且东山公寓项目下的35万平米代征绿地被违法建设占用,直接导致了无法按期向政府移交代征绿地,从而朝阳区规划部门未为项目签发规划验收合格单,无法竣工备案,故债务人无法办理名下房屋的产权证。意向重整投资人需自行与相关部门沟通解决债务人此前已出售未能办理过户手续的问题,以及后续新销售房屋的过户问题。

2.2023年12月26日,北京市朝阳区东风乡人民政府发函,告知太合嘉园公司目前存在代征绿地未移交问题,要求在破产清算过程中,收集太合嘉园在东风乡辖区内开发建设项目的代征义务,并做好履行代征义务的资金准备。意向重整投资人需自行妥善处理代征绿地等历史遗留问题。

3.债务人当前尚未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当前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通州区税务局申报9.8亿元税款债权。意向重整投资人需自行与税务局等相关部门进行沟通,保障国家税款的全额清偿。

4.2023年3月,北京首农东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首农公司”)对太合嘉园公司提起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一案,请求解除合作开发等系列协议、要求太合嘉园公司向其支付相应款项约8000万元。一审判决判令太合嘉园向其支付约490万元款项,并驳回首农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该案尚处于上诉期内,暂未收到对方上诉信息。

首农公司曾在庭审过程中提交:1)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于2009年5月4日作出的《关于朝阳区太合嘉园(二期)住宅及配套用地项目土地一级开发授权有关问题的批复》(京国土市函[2009]594号),载明“同意太合嘉园公司作为主体,组织实施开展朝阳区太合嘉园(二期)住宅及配套用地项目土地一级开发工作,批复有效期18个月”;2)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09年8月17日作出的《关于太合嘉园(二期)住宅及配套用地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核准的批复》(京发改[2009]1704号),载明“同意太合嘉园公司对太合嘉园(二期)住宅及配套用地项目实施土地一级开发,批复有效期2年”。当前该两批复均已失效。

5.本公告有关太合嘉园公司的情况介绍仅供意向重整投资人参考,意向重整投资人应根据自行尽职调查的结果进行自主判断、自担风险。



、意向重整投资人条件

(一)意向重整投资人应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具有社会责任感和良好商业信誉的法人。最近三年内(成立不足三年的自成立以来)无违法犯罪行为、未被列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无重大违法行为;未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存续状态。房地产企业报名意向重整投资人的优先。

(二)意向重整投资人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有足够的资金进行重整投资,并能出具相应的资信证明或其他履约能力证明。且应具备与太合嘉园公司业务相适应的企业经营管理经验与能力,具备房地产项目管理、销售的经验与能力。

(三)意向重整投资人可自行组成联合投资人参与投资,联合投资人中各方均应符合上述条件(一)。组成联合投资人的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投资人参加本项目。联合投资人成员间应当明确牵头方,承诺采取一致行动并承担连带责任。

(四)意向重整投资人应自行了解当地的(包括但不限于不动产销售、过户、税收等方面)政策规定、产业导向、发展需求,以便后续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协议。意向重整投资人自行承担相关产业、税收、投资政策要求和风险。



三、招募流程

(一)报名

1.须提交的书面文件

意向重整投资人应仔细阅读本招募通告,按要求提交报名文件。无特别说明的,所有报名材料应加盖意向重整投资人公章(多页内容须加盖骑缝章)。递交报名资料视为意向重整投资人承诺并保证所提供全部资料真实、准确以及完整。报名文件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报名意向书(附件一);

(2)意向重整投资人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行为且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承诺,需盖章(附件二);

(3)主体资格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或相应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报名时提供原件核对)、现行有效的章程复印件。

如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的相关证件(附件三);

(4)意向重整投资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及投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简介、股权结构、经营范围、经营资质、投资金额、经营业绩、主营业务核心优势业务的整合与运营等,并载明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送达地址等基本信息。意向投资人以组成联合投资人方式报名的,可以由牵头方提供一份关于联合投资人的介绍文件,除前述基本内容之外,还应当重点介绍各联合投资人成员的角色分工、主要负责人、联系人以及联合投资人在为太合嘉园公司提供资金支持方面的优势,前述材料须加盖联合投资人公章。

(5)与报价规模相匹配的资金实力证明,如银行征信报告、资信证明或其他履约能力证明;

(6)已缴纳报名保证金的转账凭证等证明文件;

(7)《保密承诺函》(附件四);

(8)其他意向重整投资人认为需要提供的材料。

注:意向重整投资人报名参与本次意向投资人招募的,视为已经获得内部有权机关的决策批准。意向重整投资人提交的报名材料存在虚假情况或实际未获内部有权机关决策批准的,管理人有权取消其参与投资资格、依法追究其对重整工作造成实际损失的责任并不予退还其已缴纳的保证金,归入债务人破产财产。

若意向重整投资人多次提交报名材料的,则以报名期限届满前所提交的最后一个版本为准。

意向重整投资人各项报名材料应按照上述要求加盖意向重整投资人在公安部门备案的公章。意向重整投资人未按上述要求提交完整报名材料的,管理人有权视为未收到有效报名材料。

2.报名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8月30日中午12时截止。意向重整投资人于报名截止时间之前,将符合要求的报名材料提交至管理人处并缴纳报名保证金,视为报名成功。期限届满后,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决定是否延长报名期限。

3.报名方式

本次报名同时采用邮寄及电子邮件的方式。请意向重整投资人将报名材料(壹式贰份)邮寄至管理人如下地址并将彩色扫描件发送至管理人邮箱:

收件人:孙律师

联系电话:15701382787

收件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11层

电子邮箱:sunqi@jtn.com

4.缴纳保证金

意向重整投资人需于提交报名资料的同时缴纳报名保证金人民币【5000】万元(伍仟万元整)至管理人如下账户,转账时备注“太合嘉园重整保证金”:

账户名称:北京太合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支行

银行账号:322073806844

意向重整投资人缴纳保证金时,需确保缴纳保证金的付款方与意向重整投资人递交的报名材料内的报名主体为同一单位,如有不一致的,视为意向重整投资人自动放弃报名。未按规定缴纳报名保证金的,视为退出重整投资人招募程序。

(二)尽职调查

尽职调查的期限为自报名成功之日起20个自然日止,管理人可以视各意向投资人的实际情况决定延长尽职调查期。成功报名的意向重整投资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太合嘉园公司开展尽职调查工作。意向重整投资人开展尽职调查所需的费用由其自行承担,并对尽职调查结果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意向重整投资人应在签署《保密承诺函》(见附件三)后遵守保密义务,不得以竞选意向重整投资人为由获取债务人资料,将管理人提供的所有信息、数据、资料等另作他用,更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否则管理人有权报请一中院同意后没收已缴纳的保证金,取消其参与意向重整投资人的遴选资格,并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

(三)提交重整投资方案

意向重整投资人应于尽调期届满后20个自然日内向管理人提交《重整投资方案》,根据各意向投资人实际工作开展的情况,管理人可以适时调整《重整投资方案》提交期限。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1.意向投资人的基本情况(主体资格、股权结构、历史沿革、经营范围等;如为联合投资人,需说明牵头方及各主体的角色分工、权利义务等,联合投资人相互之间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重整投资款的来源;

3.重整投资款的支付总额、批次、分期情况;

4.太合嘉园公司重整后的经营方案;

5.各种不同性质债权及共益债务、破产费用的偿付方式、偿付比例和清偿周期;

6. 如何为买受人办理不动产过户事宜及处理代征绿地事宜等历史遗留问题;

7.能否全额清偿国家税款;

8.是否愿意成为备选投资人等。

本公告确定的提交重整投资方案截止期限前,意向投资人应向管理人提交装订成册的重整投资方案,封面均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一式两份),同时提供与正本内容一致的 word 版本电子文档(U盘),与重整投资方案一起密封放于文件袋中。

逾期未提交《重整投资方案》的,视为退出重整投资招募程序。

(四)遴选评审

管理人将在一中院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评审活动,确定最终的重整投资人及备选投资人。

意向重整投资人须在《重整投资方案》中明确,在未被确定为意向重整投资人的情况下,是否愿意成为备选重整投资人。当意向重整投资人不签订《重整投资协议》或不履行、迟延履行重整计划、丧失履行重整计划的能力、提交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通过的,管理人有权启用备选重整投资人递补成为意向重整投资人。



保证金的退还、转化及没收

(一)保证金退还

1.意向重整投资人在支付保证金后、提交《重整投资方案》期限届满前,以书面或邮件形式告知管理人放弃竞选资格的,管理人将在最终遴选结果向一中院报告后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其已支付的保证金原路无息返还。

2.意向重整投资人提交《重整投资方案》后,在评审过程中未被确定最终意向重整投资人的,管理人将在最终遴选结果向一中院报告后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其已支付的保证金原路无息返还。

3.《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一中院裁定批准的,管理人将在收到一中院相关裁定后十个工作日内将最终的重整投资人已支付的全部保证金原路无息返还。

(二)保证金转化

若《重整计划草案》最终获得一中院裁定批准,最终的重整投资人所缴纳的全部保证金将不计利息自动转化为重整投资款的一部分。

(三)保证金没收

1.若意向重整投资人被选定为第一顺位意向重整投资人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署《重整投资协议》或放弃第一顺位意向重整投资人资格不再继续参与重整,管理人将全额没收该意向重整投资人所缴纳的保证金,并归入太合嘉园公司破产财产。

2.如被选定为最终的重整意向投资人后,因重整意向投资人不履行《重整投资协议》、丧失履约能力等原因导致本案后续程序无法推进、导致管理人启用备选意向重整投资人的重整投资方案或重新招募意向重整投资人的,发生前述任一情形,已缴纳的保证金予以没收,并归入太合嘉园公司破产财产。且对造成太合嘉园公司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经管理人发现,个别主体假借竞选之名,扰乱本项目重整秩序或获取太合嘉园公司信息资料后退出招募程序的,管理人(报法院同意)将全额没收该意向重整投资人所缴纳的保证金,并归入太合嘉园公司破产财产。

4.其他经管理人报一中院同意后决定没收保证金的情形。



五、特别说明

(一)本公告不构成法律上的要约,不具有重整投资协议的约束力。本公告内容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管理人有权决定继续、中止或终止意向重整投资人招募,管理人有权决定重新招募意向重整投资人。

(二)本公告由管理人编制,公告中列明的太合嘉园公司相关情况仅供参考,不作为对意向重整投资人的任何承诺和保证,最终解释权归属管理人。本公告发布之后,部分数据可能有所变化,具体应以各意向重整投资人尽职调查所确认之最新数据为准。未尽事宜,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亦不承担太合嘉园公司资产负债等现状的瑕疵(含显性、隐性瑕疵)保证责任。

(三)参加报名的意向重整投资人所提供的全部报名材料管理人予以保密,报名时间未截止前,管理人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报名的情况。


特此公告。


北京太合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2024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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