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章程

北京市破产管理人协会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Beijing Bankruptcy Administrator Association,缩写:BBAA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 例》的规定,由在北京市登记成立的从事企业破产相关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单位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民政局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发挥行业自律作用,规范会员执业行为,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反映行业诉求,提升会员依法执业能力,强化会员履职保障;进一步发挥破产法律制度在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积极作用。

第五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 件。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本会重要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北京市司法局。本会接受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会的办公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西滨河路18号院首府大厦5号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国家有关破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保障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三)建立、健全行业自律规则,完善行业监督和评价体系,推行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四)制定行业规范、业务标准及惩戒规则,监督、指导和规范会员的执业行为;

(五)总结、交流破产相关工作经验,开展对外宣传与交流,扩大行业的对外影响;

(六)加强会员与政府部门、司法机关、法学研究机构等单位的沟通、交流,鼓励会员参与立法活动,提出立法、司法等建议;

(七)组织会员开展业务培训、学术研讨等活动,培养、提高会员素质和业务能力,指导会员做好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

(八)建立会员互助机制,为会员依法、勤勉履行破产管理人职责提供必要援助;

(九)对会员给予奖励;

(十)对会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业惩戒;

(十一)开展破产业务研究,拓展会员业务领域;

(十二)接受有关破产事务咨询,并提供意见和建议;

(十三)制定和修改破产管理人报酬基金管理办法;

(十四)受理、评审和审计破产援助资金的使用;

(十五)对会员进行登记管理并提供服务;

(十六)组织会员开展社会公益活动及文体活动,加强行业文化建设;

(十七)收取、管理和使用会费;

(十八)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其他与破产业务相关事宜;

(十九)业务主管单位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单位会员指定授权一名代表,行使相应职责,享受相应权利。单位会员变更代表,应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必须具备下列条 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 程,遵守本会各项规章 制度;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破产相关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在北京依法设立的可以从事破产相关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以及从事破产业务的律师、注册会计师等;

(五)三年内未受过行业惩戒或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请求本会维护合法执业权益的权利;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继续教育、业务研究和经验交流的权利;

(四)享有本会信息资料和设施的权利;

(五)获得本会救助的权利;

(六)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关于立法、司法的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七)参与本会组织的各类活动,获得本会服务的权利;

(八)对本会工作的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及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九)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

(二)遵守本会章 程、执行本会的决议,并按规定办理会员登记;

(三)自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维护会员之间的团结;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继续教育;

(五)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六)遵守本会制定的行业规范和业务指引,接受并履行本会作出的行业惩戒决定;

(七)接受本会的监督、指导和管理;

(八)按规定交纳会费;

(九)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 程;

(二)制定重要行业规范;

(三)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七)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八)决定本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九)审议会员大会主席团或理事会提交的其他事项;

(十)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召开换届会员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北京市司法局和北京市民政局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 件后方可召开。召开会员大会后将会议纪要及有关材料报北京市司法局和北京市民政局,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北京市司法局审查并经北京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任期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审议年度工作计划、会费预算方案及上年度决算报告;

(四)决定召开会员大会,并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秘书长的聘任;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制定和修改除应由会员大会制定的行业规范;

(八)审议本会重大资产购置、管理和处置方案;

(九)其他应当由理事会履行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对外代表本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从当选的理事中选举产生,可连选连任,但在同一职位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 件: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品行良好;

(三)在破产业务领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四)经所在单位同意,且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注册会计师证书的,或者经破产清算事务所授权的;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未受过行业惩戒或行政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其他应当具备的条 件。

第二十五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和会长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应由会长行使的职权。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秘书处。秘书处是本会的执行机构,对理事会负责。秘书处承担本会日常工作、对行业管理进行调查研究,并向理事会、会员大会提出工作建议。

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全面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实施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会议的各项决议及其他事务并做好协调工作;

(三)拟订秘书处机构设置方案;

(四)聘任或解聘秘书处工作人员;

(五)列席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会议等;

(六)负责与政府相关部门及其他机构的联络工作;

(七)完成业务主管机关及会员大会、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

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和罢免监事长;

(二)列席理事会、会长会议;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 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本会章 程、行业规范、内部管理制度等开展活动;

(五)监督本会年度计划、会费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以及重大事项的财务收支情况;

(六)监督理事、副会长、会长履行职责的情况;

(七)监督有重大影响的本会专项事务;

(八)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监事可连选连任。

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由监事会从当选监事中选举产生。监事长可连选连任,但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应当召开会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并经出席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釆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本会经费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北京市民政局和北京市司法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北京市司法局审査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北京市司法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北京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北京市司法局和北京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9102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北京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条 本章程报北京市司法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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