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资讯 | 郑志斌律师应邀主讲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前沿系列讲

 

郑志斌律师应邀主讲

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前沿系列讲座第29期

主题:破产法视角下的金融稳定法

 

2022年4月23日下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破产法前沿系列讲座”第29期在明德法学楼102教室举行,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会长郑志斌律师应邀发表了题为“破产法视角下的金融稳定法”的精彩演讲。本次活动由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共同主办,由徐阳光教授担任主持人。60余位学生与嘉宾出席了本次活动。

 

 

本次讲座分为三个部分,分别对 当前我国金融机构风险处置的立法与实践、金融机构风险处置中的主要问题、《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中体现的问题 做出探讨。

 

 

郑志斌律师指出,可以从三个视角理解破产法下的金融稳定法。是研究能否通过拓展破产程序将金融机构的风险处置纳入破产程序中,二是破产程序与金融机构风险处置程序的衔接问题,三是研究能否将金融机构风险处置程序构建为独立于破产程序之外的“庭外重组”程序。郑志斌律师提到,日前发布的《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更具行政性意味,文稿仅在末尾处提到司法程序衔接,基本没有涉及司法处置问题。

关于我国金融机构风险处置的立法与实践。我国现行金融业采取以“一行三会”为代表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做法,形成以《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基础法律为统领的法律格局,并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为金融风险处置问题提供普适性规定。郑志斌律师认为,我国目前金融机构的风险源头主要来源于实体经济的影响、地方隐形债务、城投公司、房地产行业、金融机构的大股东、金融机构自身违法违规经营六大方面,涉及对证券业、信托业、保险业、银行业等四大类金融机构类型的风险处置问题。

关于实践中对金融机构的风险处置经验。对于证券业的金融风险处置,《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主要规定了停业整顿、托管、接管、行政重组、撤销五种行政处置措施。实践中形成以证监会为核心,地方政府、司法机关、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中介机构等相关各方在证监会统一安排下开展工作的处置格局。郑志斌律师进一步对大鹏证券风险处置案例中的“托管清算一体化处理模式”做了详细探讨。对于银行业的金融机构风险处置,《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了包括接管、解散、撤销、破产、整改、重组等在内的处置措施。郑志斌律师以包商银行与锦州银行案为例,对银行业风险处理方式的多元化作出详细探讨。包商银行面临的是大股东操纵、三会一层治理体制失效、风险管理和内控管理机制失灵等问题,而锦州银行面临的是股权过于分散、大股东发生债务危机、负债过度增加、资本充足率不足、资金流动性风险等问题。因此对于包商银行,银保监会采取及时果断接管的方式,先采取清产核资、二级资本债减计等行政处置措施,后直接进入破产清算,对资产与负债做出全面彻底的处理;而对锦州银行,则先是采取引入战略投资者、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等做法治其标,再采取市场化法治化的方式增资扩股与处置资产等措施治其本。郑志斌律师强调,在采取行政与司法结合的方式处置金融风险时,需准确掌握司法手段介入的时间。在清产核资完成,重整条件具备后,应及时转入破产重整程序,以提高风险处置的效率与公信力。信托业的风险处置包括检查、审慎经营、接管与重组、和解等方式。保险业金融风险处置措施也包括整顿、接管、重组等。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在保险业金融稳定中发挥重要作用,负责向保险机构提出建议、为保单权益人提供救助、参与保险业的风险处置工作与破产清算工作。郑志斌律师以安邦保险接管为例,对其中的股东清退、资本减资问题做出了探讨。同时,郑志斌律师对其它金融机构的风险处置进行了介绍,重点对财务公司合并破产问题做出讲解。近年来财务公司出现风险的情况较多,其合并破产需要监管部门与法院的同意,但因涉及企业广、风险不可预估,审批通过难度大。

郑志斌律师针对金融机构风险处置的共性问题与四大类金融机构的个性问题分别做了详细分析。金融机构风险处置的共性问题:一是风险处置法律规范体系的缺失,进而导致挽救时机的延误与风险的蔓延;二是保障基金制度的不完善,行业风险动态监测与早期预警机制尚未建立,顶层设计缺失;三是金融风险处置对行政力量存在过度依赖,政府干预成本高;四是市场退出机制专门立法的缺失,立法推进难度大;五是尚未发挥破产重整程序在金融风险处置中的积极作用,司法程序对于金融风险处置的优势未得到发挥。

郑志斌律师指出,估值难是证券业金融风险处置面临的重点难题,对客户资源、金融牌照、销售渠道等的估值,存在评估标准不明、评估结果争议大等问题;资产确权也存在障碍,存在股票账户内权属确权难的问题。此外,经纪业务托管法律性质不明与公信力不足、保证金性质难以界定、个人债权与机构债权难以区分、账户清理困难等也是证券业风险处置面临的问题。关于银行业金融风险处置问题,郑志斌律师指出,目前商业银行市场退出中,存在行政干预色彩浓厚、国家成为风险最终承担者的问题。此外,关于存款保险机构在银行风险处置中的角色定位、存款保险机构是否有担任破产管理人的资格、存款保险机构作为债权人时的保护问题,都尚不明晰。关于信托业金融风险处置,郑志斌律师指出,近年来我国信托公司风险呈现出新的特点,通道类业务占比激增,造成银行资金空转,实体融资成本增加,甚至出现个别信托公司资金池爆雷的情况。信托是高监管业务,应当注重事前风险防范,但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经验十分匮乏,法律规定缺失,需要实践作进一步探索,开发新的风险化解方式。关于保险业金融风险处置。郑志斌律师重点谈到了接管问题。当前关于保险公司接管工作内容、接管后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接管组的职权范围界定、接管组与托管组的职权界限等问题,立法上都尚未明确。郑律师认为,应针对保险公司破产特殊问题制定规则,对保险公司重整目标、法院受理保险公司重整的条件、管理人的指定、重整范围的确定、重整模式的选择、保险合同的继续履行等作仔细规定。

关于金融稳定法的主要问题。郑志斌律师认为,第一,金融稳定法对金融机构的范围做出界定十分重要;第二,应明确金融稳定法与各行业法规的衔接,对金融稳定法与保险法、信托法等之间的关系做出明确规定;第三,金融稳定法规定的措施应当包括行政处置,也应当将司法处置纳入至同档的位置上,而不限于谈论司法程序的衔接。

 

 

提问环节,现场嘉宾与同学积极参与,就财务顾问与律师在金融机构风险处置中的关系与作用力问题、账外资产的认定与统计问题进行了提问,郑志斌律师对此逐一做出了专业细致的解答。

 

 

主持人 徐阳光教授 总结指出, 郑志斌 律师是破产管理领域的行业翘楚,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与理论基础,带领的破产管理人团队在业内屡创佳绩,多年来也为学术界的发展做出了杰出贡献。徐老师对金融稳定法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党的十八大以来,金融风险防范日益得到重视。金融稳定法应解决其与相关法律的衔接问题,并对司法审查边界如资产确权、评估与处置等予以明确,应发挥破产处置尤其是重整程序对金融风险处置的效用。

 

 

 

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来源:阳光破产法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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