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    宣传国家有关破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    、保障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三    、建立、健全行业自律规则,完善行业监督和评价 体系,推行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四、    制定行业规范、业务标准及惩戒规则,监督、指 导和规范会员的执业行为;
五、    总结、交流破产相关工作经验,开展对外宣传与 交流,扩大行业的对外影响;
六、    加强会员与政府部门、司法机关、法学研究机构 等单位的沟通、交流,鼓励会员参与立法活动,提出立法、 司法等建议;
七、    组织会员开展业务培训、学术研讨等活动,培养、 提高会员素质和业务能力,指导会员做好破产案件管理人工 作;
八、    建立会员互助机制,为会员依法、勤勉履行破产 管理人职责提供必要援助;
九、    对会员给予奖励;
十、对会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业惩戒;
十一、开展破产业务研究,拓展会员业务领域;
十二、接受有关破产事务咨询,并提供意见和建议;
十三、制定和修改破产管理人报酬基金管理办法;
十四、受理、评审和审计破产援助资金的使用;
十五、对会员进行登记管理并提供服务;
十六、组织会员开展社会公益活动及文体活动,加强 行业文化建设;
十七、收取、管理和使用会费;
十八、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其他与破产业务相关 事宜;
十九、业务主管单位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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